Article 58
In force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
(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
(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