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