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从事食用农产品的场内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用农产品。
(二)在指定区域销售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并配备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设备。
(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明显位置如实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