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涉及生态环境和气候资源保护、林地征占用、水土保持等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所称砂石资源,包括砂石矿山开采的砂石以及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

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