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按照开采与治理并重的原则,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矿区生态修复结束后组织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