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生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自然景观优美、能够保持湿地生态完整,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市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
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