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制定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应用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