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防指挥工程设施,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由本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设施,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