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数量不得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百分之五十以上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