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资料,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核实证明。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其派出机构提出认定处理意见。

(四)认定处理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公示期满并且没有投诉或者举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当事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当事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