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贷款担保政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对积极吸纳就业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