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符合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正常供水;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

(三)将责任人基本信息、服务电话、水价、具体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对制水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时,及时处置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