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水表。鼓励推广使用智能水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入户水表出现非人为造成的损毁、滞行、快行、停行、逆行等计量不准确情形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小于三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日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