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