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营运时应当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范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服务监督卡;

(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

(三)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营运车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五)营运途中不得有甩客、无故绕行或者其他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行为;

(六)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