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召开督办工作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等形式,对各自分工联系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应当将当年度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连续两次评价为不满意,或者代表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仍未有效解决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