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可以研究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分工重点督办。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处理,办理情况报负责督办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对未能在当年度解决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