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装修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民宿、农家乐健康发展相符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的房屋使用安全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