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信息台账,根据房屋安全排查情况和专业技术意见,将房屋区分为暂无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处理,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增强数字政府服务能力,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推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提示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