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均没有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房屋的党政机关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