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对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