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参与配合。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