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