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从事相关活动,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