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和公示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水质全分析检验资料的;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换滤芯的;

(五)未配备消毒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蓄水池或者水箱溢流管、排空管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