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州人大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