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三)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四)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情形;
(五)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