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3
In force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二)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