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薪酬保险、职业荣誉、职业优待、伤亡抚恤等方面的综合保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