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配备消防装备。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不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装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区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所需场地、业务经费,市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