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其他规定Article 55In force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有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进行清理,提出处理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处理意见,作为编制、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依据之一。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Article 5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