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运行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时传输的,应当保存相关视频和记录,保存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在运输车辆(船舶)上设置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船)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