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直接获取,使用时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必要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超出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立即终止其继续获取公共数据。

对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共享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