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数据共享类型,并定期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列入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对列入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