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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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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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Chapter 2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一)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
(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总规模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越级承担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Chapter 3房地产开发建设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城市危(旧)房屋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规划的,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Chapter 4房地产经营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项目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项目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具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结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确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知购买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损害,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购买人认为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原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