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区域地下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