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停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公示牌等设施,在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合法停车场标识等相关信息;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合法票据;

(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各项设施设备齐全以及正常使用;

(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发现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偷盗、交通事故的,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障所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