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配套工程管理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并建立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配套工程的保护、供水管理、水质保障等相关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南水北调水资源利用效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明渠段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做好责任河渠段的保护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