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蓄水等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就防护方案、施工方案、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六个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前款规定的其他工程设施在维护、检修前,施工单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防范措施,不得影响配套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配套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