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