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范围,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予以指导、支持。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推广机构、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鼓励具有丰富农牧业实践经验的专家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