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运行、规范与管理、扶持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