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并和其与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权属清晰。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