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和采矿活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产品和技术。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依法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等废弃物,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