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评估工作办法,并结合上述评估结果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指导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保护主管部门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