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的巡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建设、修缮、改变用途等行为的日常巡查,根据实际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劝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