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其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态传承利用应当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强制性搬迁居民。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