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地级以上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