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现行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治提升。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指导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