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等执行。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及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